2017年法检系统录用司法警察体能测评公告

2017-11-29 四川公务员考试网

  2017年法检系统录用司法警察体能测评公告已公布,四川公务员考试网现将其公布如下:
  2017年法检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司法警察体能测评公告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2017年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公告》(以下简称2017年公告)规定,现将2017年我市法检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司法警察体能测评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体能测评对象
  2017年眉山法院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司法警察进入体能测评人员名册(见附件1);2017年眉山检察院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司法警察进入体能测评人员名册(见附件2)。
  三、体能测评时间及地点
  体能测评时间:2017年12月3日下午14:00
  体能测评地点:眉山职业技术学院
  若因天气原因不能按时进行,则视情况对测评时间、地点做适当调整。
  考生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进入眉山职业技术学院,迟到者不准入场,视为缺考,责任由考生自负。
  三、体能测评项目
  根据《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规定,体能测评项目为:(一)10米×4往返跑;(二)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三)纵跳摸高。根据《关于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次数的函》(国公局函〔2012〕1号)规定,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中,10米×4往返跑和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两个项目的测评次数均为1次,纵跳摸高的测评次数不超过3次。
  四、体能测评成绩
  体能测评不计算分值,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执行过程中,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体能测评成绩当场公布,体能测评合格者方能按照2017年公告比例要求参加资格复审。
  五、监督电话
  中共眉山市委组织部:(028)38168059
  六、联系电话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028)38166368
  眉山市人民检察院:(028)38169860
  七、本公告由中共眉山市委组织部、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眉山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附件:1.2017年眉山法院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司法警察进入体能测评人员名

序号

姓名

准考证号

报考单位

报考职位

职位编码

1

陈浩

7792320032310

东坡区法院

司法警察

33200335

2

陈磊

7792320032312

东坡区法院

司法警察

33200335

3

邓伟

7792320032329

东坡区法院

司法警察

33200335

4

邓先乔

7792320032325

东坡区法院

司法警察

33200335

5

付书杰

7792320032308

东坡区法院

司法警察

33200335

6

黄星

7792320032307

东坡区法院

司法警察

33200335

7

黄云飞

7792320032321

东坡区法院

司法警察

33200335

8

彭洁

7792320032314

东坡区法院

司法警察

33200335

9

沈卫明

7792320032328

东坡区法院

司法警察

33200335

10

汤立平

7792320032313

东坡区法院

司法警察

33200335

11

吴跃

7792320032317

东坡区法院

司法警察

33200335

12

许怀松

7792320032322

东坡区法院

司法警察

33200335

  2.2017年眉山检察院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司法警察进入体能测评人员名册

序号

姓名

准考证号

报考单位

报考职位

职位编码

1

陈阳

7792320043810

东坡区检察院

司法警察

34200347

2

辜超

7792320043616

东坡区检察院

司法警察

34200347

3

王瀚宇

7792320043712

东坡区检察院

司法警察

34200347

4

徐永乐

7792320043509

东坡区检察院

司法警察

34200347

5

余昊

7792320043530

东坡区检察院

司法警察

34200347

6

郑好

7792320043727

东坡区检察院

司法警察

34200347

  3.2017年眉山法检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司法警察体能测评考生须知
  一、考生于2017年12月3日下午14:00前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到达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地址:眉山市眉州大道东延段5号,可搭乘3路、7路公交车),迟到者不准入场,视为缺考, 责任由考生自负。
  二、因故不能参加体能测评或体能测评时因疾病等原因不能继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考生应认真核实本人当天的测评项目、测评时间。
  四、考生应关闭通讯工具电源统一上交保管,严禁携带进入测评场地,违者取消其测评资格。
  五、考生应保管好自己的抽签条,测评之前,需重新核实序号。考生不得向工作人员透露本人、父母姓名和工作单位等信息,违者取消其测评资格。
  六、考生应在引领员带领下,在指定地点候考,不得在测评场内随意走动。考生在测评过程中故意影响和干扰他人测评的,取消考生测评资格。
  七、每项测评结束,考生应回到终点,由裁判当场公布该组考生的成绩,并进行签字确认。如考生对判定的成绩有疑义,应立即向裁判提出,经工作人员查实,当场宣布查实结果,予以解决。
  八、考生应爱护测评场内各项公共设施及环境卫生,不得乱扔纸屑、杂物,严禁吸烟,不得在校园内喧哗。
  九、考生不得替代他人测评,违者取消两人测评资格。
  十、各测评项目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和《关于明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次数的函》(国公局函〔2012〕1号)的规定执行。
  十一、违反上述规则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试人员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017年11月28日
 

分享到

切换频道